某天小张正在家中“跑分”,不料警察突然登门造访,尚未来得及将手机中的“跑分”资料销毁,就已经被带到了看守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我想回家,我要申请取保候审,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小张才意识到自由的宝贵。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小张能离开家门,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可以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适用,公检法均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仅有公安机关一个。
小张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小张是一个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援引第二项同时充分运用例如初犯、偶犯等各种有利因素来说明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小张需要应公安机关要求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不得同时让小张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最终,小张的妈妈为他成功申请到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小张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允许小张取保候审,并责令他将保证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小张暂时在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正常生活,他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更多的学习法律规定不再犯类似“跑分”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