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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公司时,如果发现公司没有财产,还能采取什么措施?
更新时间:2023-05-31

当被告系公司时,判决下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难以执行到公司财产。在此情况下,很多人不知自己还能采取什么强制措施。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办理执行案件的实务经营,总结如下:


一、首先持法院执行性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前往该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企业内档,查询该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情况以及各股东的身份信息。若存在股东未缴纳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申请追加后,法院会召开执行异议的听证会,通知申请执行人与公司和各股东来调查,若法院不同意追加,则会裁定驳回追加申请。这个时候若申请执行人不服,可以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该公司以及各股东为被告,另行起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所要证明的是各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实际足额缴纳。所需的证据即:公司章程、公司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出资内容等,证实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以及未实缴出资的事实,足以产生合理怀疑。各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若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实缴出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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