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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诉讼案剖析调解离婚的实务技巧
更新时间:2023-05-14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相亲认识,2016年1月4日非婚生一子,取名刘某某,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以来被告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应尽之义务,除了2016年将其3个月的工资近10000元交给原告供日常生活,截止到2023年1月,长达六年之久被告未给付原告一分钱用于家庭日常支出,近六年家庭开支包括小孩的学费、生活费,房屋的装修费和税费、购买汽车的首付款和车贷等均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赌博成瘾,经常赌博至深夜回家,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要看其行为对家庭成员是否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并非一定要殴打、辱骂才属于家庭暴力,原告多次在家中当着儿子的面肆意打砸家中物品,甚至打儿子,原告以及儿子身体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不堪忍受,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儿子经常情绪失常,儿子对被告也产生了抵触心理,甚至害怕被告。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儿子刘某某也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认为儿子刘某某由原告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更有利。

  2022年11月1日,被告将双方婚后购置的珠宝首饰包括三件手镯和一件吊坠共计14570元夫妻共同财产私自转移走,原告知晓后被告仍然不予归还。2022年11月19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挂在中介上欲将该房产变卖,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经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愿同意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儿子刘某某至18周岁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律师点评】

  景德镇离婚律师接受原告刘某的委托,在庭审过程中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以及离婚证明书,最终刘某达到离婚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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