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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原创
更新时间:2023-05-14

关于罗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罗某某的委托,指派凌律师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庭审和和质证,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1)、某某运动淘宝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谁;(2)、李某某是否知道某某运动淘宝店铺的经营者为杨某某;(3)、一审法院是否剥夺了罗某某参加庭审的权利,即程序是否错误。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上诉人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代理人认为某某运动的淘宝店铺的经营者是杨某某,而不是罗某某。

具体理由:在二审中,罗某某提供的证据为:(1)、微信聊天截图(罗某某与杨某某);能够证明案涉店铺的经营者为杨某某,杨某某开始叫罗某某合伙经营案涉店铺,因罗某某没有资金投入,因此,案涉店铺从2022年6月开始一直由杨某某经营,杨某某经营店铺期间,与李某某经营了交易,李某某向店铺转账67000元,罗某某收到款项后,就将收到的67000元转入杨某某指定的账户,后杨某某未发货,也未退还6万元,罗某某多次催促杨某某处理,具体在证据卷12页、14页,证据卷18页能反映出来案涉店铺系杨某某一人经营,罗某某未参与经营,证据卷20页至29页,罗某某一直催促杨某某处理好与李某某退款的事宜;(2)、微信截图及淘宝交易订单截图(杨某某与案外人)。两组证据能够证明案涉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为杨某某,而不是罗某某。

二、上诉人代理人认为李某某知道案涉店铺的经营者系杨某某,且在店铺下单之前均知道。

具体理由: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淘宝旺旺聊天截图(李某某与案外人),在聊天截图载明李某某询问杨某某的电话号码,并说杨某某还欠他六万元货款,聊天截图上并没有说罗某某欠李某某六万元货款,且庭审中李某某也承认该淘宝旺旺聊天为本人,对该组证据也认可。因此,该组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某在淘宝店上交易之前均知道案涉店铺的经营者为杨某某,李某某在庭审中陈述联系不上罗某某,才找杨某某,以及在案涉店铺交易后才知道实际经营者为杨某某与客观实际不符,在庭审中李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联系不上罗某某。

三、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错误,剥夺了罗某某参加庭审的权利。

具体理由为:一审法院在未直接通知罗某某开庭的时间、地点的情况下,直接开庭,一直到庭审结束罗某某均不知道李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本人,直到2023年3月12日罗某某母亲收到一审法院的邮政快递,通过其母亲告知被李某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一审法院的送达的程序存在严重问题,未将开庭的传票等相关资料送达给罗某某,在未通知罗某某的情况下直接开庭,明显剥夺了罗某某参加庭审的权利。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院采纳!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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