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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权在实务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3-05-10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担保物权。《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债权而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中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劳动法》及以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

一、在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的救济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有重大影响。

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做法,其中:

江苏高院认为: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院、安徽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则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筑工程价款、抵押权权利顺位。

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公布,并于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该批复第一条: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的规定:承包人根据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批复》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优于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优于抵押权,根据逻辑关系,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优于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利优先,主要从保护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角度出发,购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优于财产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抵押权竞合实务应用。

1、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向金融机构抵押借款,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时,承包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将应付工程款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承包人将工程承包给实际施工人,应当支持金融机构质押权,实际施工人的异议(工程价款优先权)不予支持。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前,发包人将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予以抵押,工程竣工后引发执行异议,由于承包人仅对建筑物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变价款,应就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分别评估后拍卖,承包人仅就建筑物变价款优先受偿;金融机构就其土地使用权变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范畴,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不能阻止标的的转让、交付。因此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个案实践中也呈现了其复杂性,在实务操作中要注重其特性,以利于具体法律实务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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