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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种类及特性
刘文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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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专职律师

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一样具有私权属性,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与特征区别于物权及债权。知识产权是基于无形客体产生的民事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性:1、法定性:知识产权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才能产生、取得、行使并获得保护,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均不能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2、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在客观上是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和控制的无形财产,这是知识产权最根本的特征之一。3、专有性:民法典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专有独占之权,强调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具有绝对性。4、时间性: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在一定期限届满后进入公共领域,避免过度垄断,保护公共利益。5、地域性:仅在申请地域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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