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丽律师
全国
从业19年 主办律师
8
好评人数
86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最高法裁判观点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不追加主债务人的,法院可驳回诉讼请求
更新时间:2023-05-05

(2022)最高法民终250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BFTH公司是否有权要求ZXZC公司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根据原《民法典》第十二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在保证人不能证明其具备上述两项基本前提的情况下,其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请求,即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根据原审的案卷材料、各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来看,BFTH公司持有的CT公司23%的股权被人民法院执行,用以抵偿债权人PJ公司的债务。2008年11月20日DS公司与BFTH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投资协议,由BFTH公司承担DS公司下游四个施工队的全部工程款及补偿金,此外BFTH公司仅需另行退还DS公司5038万元。在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要求BFTH公司就是否要求DS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进行回应,BFTH公司明确表示:“不追加DS的责任”。DS公司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始终否认BFTH公司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因其未通过诉讼程序向本案主债务人DS公司追偿过债务,在本案中亦未将DS公司列为被告、对其提出诉讼请求,在原审法院释明后,依然坚持只将ZXZC公司列为被告,向其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使得本案中BFTH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故,BFTH公司要求ZXZC公司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两个基本前提,当前均不能确定,故其向ZXZC公司的追偿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BFTH公司起诉时未将主债务人DS公司列为被告,且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的情况下,DS公司与BFTH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DS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相关当事人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赵丽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丽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863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