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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玲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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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情形及适用
更新时间:2023-04-26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件中如原告诉请是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因借款归还问题发生的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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