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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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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一权多卖”引发的权利归属问题
更新时间:2023-04-24



  “大头儿子”与央视某动漫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杭州某文化公司与央视某动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1994年,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 版动画片导演等人委托,刘某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正面图,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 版动画片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2012年,刘某将“大头儿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权转让给洪亮。2013年,刘某与央视某动漫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漫公司)先后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央视动漫公司拥有“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后刘某签署说明确认了上述事实,并称与洪某签订转让合同属于被误导。央视动漫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落款为1995年刘某的书面声明,该声明确认三个人物造型权属归央视。杭州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央视某动漫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某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大头儿子某公司依据转让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央视某动漫公司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认定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动漫公司所有,判决驳回大头儿子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本案明确了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特别是针对“一权多卖”的情形,在权利人倒签权利转让合同,并认可倒签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对后签权利人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对此,如何确保转让合同的绝对效力,是作为受让人应该着重注意的法律问题,虽然本案在最高院的重新调查下,推翻了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作为权利人应将证据链条固定充分,以备后续的不诚信行为所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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