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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劲松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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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条件
更新时间:2023-04-21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条件应当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属于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并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了固有利益赔偿和信赖利益赔偿这两类。


一、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条件是: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

  2.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3.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固有利益赔偿范围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找法网提醒,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

三、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分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如下: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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