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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宏律师
江苏
从业19年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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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扼杀还是放行一一一论用法治化解金融科技风险之道
更新时间:2023-04-17

随着某金融服务公司启动退款程序,资本市场的一场豪门盛宴尚未开席就已闭幕,这一结果令人大跌眼镜,不少人可能将其归因于单位负责人的高调引发的祸从口出,但是监管层对制度缺失会导致巨大金融风险的担忧巩怕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号称金融科技的某金融服务公司的借贷产品实际上就是前段时间流行的网络借贷业务。

穿越深邃的时空,回眸人类的足迹,人们选择放弃物竞天择的丛林法则,走向文明社会后,监管成了政府的天职,监管永远没有休止符。为此,监管部门更多的考虑应该是管什么、怎么管,对待一件新生事物简单粗暴地扼杀不是明智之举,在已经步入到法治社会的今天,通过完善制度规定,明确放行条件,利用法治手段化解金融科技风险是必然的正道。

首先应当完善打击高利放贷的制度。高利放贷在古今中外任何政府的统治下均被列为严打的对象,我国出台的《民法典》明令禁止高利放贷,但是如今对高利放贷界限的规定仍存在空白之处。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得高于合同成立时LPR四倍,按目前的lrp计算,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15%左右。但以上规定未涉及有牌照的金融机构放贷业务,这也是蚂蚁集团尽管其放贷利率远高于15%,却能理直气壮地回应其不受LRP四倍限制的借口,无不张显出资本大鳄的傲慢与狂妄。好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坚守正义最后防线的法官并未随之起舞,最近看到一份判决,将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限制在LRP四倍以内,判决理由大意如下:“金融机构是法律认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其贷款风险较之于民间借贷要低,金融机构在从事借款等民事活动中,与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亦应遵循公平原则”。这是法官凭借良知诠释了“举重以明轻”这样一个传统而朴素的公平概念,即风险较高的民间借贷都要受LRP四倍的限制,作为风险较低的金融借贷更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光靠法官对个案进行纠正,远远不能解决金融机构高利放贷的毒害,必须有法律对此进行明令禁止。

其次,应当完善对高利放贷业务贷款人的必要的保护制度。与金融机构相比,大多数借款人为自然人,风险意识淡薄、风险识别能力低下、风险防控能力脆弱,明显属于弱势群体。网络上诸如某呗的借贷条款,是所谓专业人士精心布置的迷局,贷款人很容易掉进其深挖的陷阱。天性贪婪的资本如同《狂人日记》中时刻准备吃人肉的食人者,对掉进陷阱的猎物豪不掩饰面目可憎的阴森和青面獠牙的狞笑,前几年的校园贷、714高炮让许多人深受其害。在对金融科技服务放行之前务必完善对弱势方的保护制度,一是从诉讼方面进行保护,对全国性网络借贷行为的诉讼行为的管辖地的确认应当一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样有利于弱势群体依法维权。二是尽快出台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最大意义在于给误入经济陷阱的人们提供一个让其回归正常社会轨迹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不可或缺的制度,目前我国大陆仅仅深圳开始试点,应该加步在全国适用的步伐。

再次,完善保护市场竞争的制度。在市场竞争保护方面应当限制垄断行为,打击恶意竞争。自然界热力学定律中的熵增原理表明,没有外力的作用下,事物总是向无序的方向进行,这一现象在人类社会中也经常会遇到。历史上西方社会两次经济危机均来自于政客们鼓吹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带来的恶果,显然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并未带来帕累托最优,反而造成了重大的市场失灵,重复出现了“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惨景,以致于政府不得不出手干涉。在打击恶意竞争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对垄断的限制,经济学的历史上经常见到的套路就是通过竞争形成垄断,利用垄断阻碍竞争。破除垄断短期会牺性某一企业或某一行业的利益,但长远来看一定会促进社会进步,带来行业繁荣,毕竟“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国外某准石油公司因为垄断被拆分为30多家地区性公司,受曾启发,当下将某金融服务公司拆成多家公司后进行上市,会更有利于行业发展和对投资者的保护。

“兵无常法,水无常形”,法制的完善永无止境,正如一句格言所讲:法律从它被制定出来的那一刻起就落后了。监管层应当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滞后性,只有及时弥补好制度层面的缺陷后,所谓的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才会找到努力的方向和着力的支点。

2020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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