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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诗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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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解析
更新时间:2023-04-13

一、如何认定为“明知”

信息网络犯罪中,行为人只是知道被帮助人将会或者可能会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对于被帮助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具体内容、整个犯罪的性质、操作流程以及危害程度,对于支付结算的金额更是无法预估。以出租、出售银行卡为例,实践中,大部分底层卡农,在校大学生等年轻人,多表现为“可能知道”,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对于这些客观上提供帮助行为人,以挽救教育为主,不宜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但行为人以租售银行卡“四件套”等全套支付结算账户为业则不同。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即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或者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同时注重听取行为人的辩解并根据其辩解合理与否,予以综合认定......


二、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比

1、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形下 ,两罪对比:

侵犯的法益不同:在提供支付结算类型帮助行为的帮信罪当中,行为人侵犯的法益是银行对资金账户的管理秩序;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当中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对赃款、赃物收益的追缴。

两高一部2021年6月17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规定与2016年12月19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一脉相承的。《意见一》中对于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是要求“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隐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该两个意见都是强调,认定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是使用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转账套现的行为。

2、社会危害不同,处罚不同:帮信罪客观上表现出“中立性质的帮助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窝藏、隐瞒的行为,是积极主动的进行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帮信罪。因此,在立法上表现出帮信罪的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以外,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两者行为的介入时间点不同:帮信罪的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当中,上游犯罪既遂之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介入时间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

4、明知的程度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系概括性的明知,而非具体的明知,如果是具体的明知,根据行为人帮助的特质,应当按照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明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包括概括的明知和具体的明知。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实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但是累计数额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决定了帮信罪的成立并不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条件。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以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为前提。即上游犯罪不仅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还要求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明确的上游犯罪行为。


可以同时涉及的其他犯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支付结算型的帮助行为中,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的“四件套”的行为,如果数量较大,可能还同时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当帮信罪的行为人如果提供收购或者租售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五张以上的,其行为在构成“帮信罪”的同时,还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竞合犯,依法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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