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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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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发生工伤,单位拒不配合认定工伤,委托后历时两年有余终获赔偿
更新时间:2023-04-12

执行律师

李鑫、张亚曼

当事人

董某

案情简介

董某自2020年9月25日开始担任北京市顺义区XX项目部担任杂工,主要负责搬运事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以每天350元支付,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0月17日上午9点半,董某在工地卸载岩棉板时,从车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北京中医医院顺义医院接受治疗。因双方之间一直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未对董某的损失进行赔偿,董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当事人委托我所后,律师认为,认定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一环,因此协助当事人进行相关的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报销2020年10月17至12月1日工伤医疗费3278.95元、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2月1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0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0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000元,以上共计202982.95元的请求。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多次仲裁和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书,由南通XX公司支付董某各项费用共计140000元;董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应配合江苏XX公司办理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手续,因理赔获得的款项由南通XX公司所得;双方之间争议一次性解决,再无任何争议;案件受理费5元,由南通XX公司承担。

律师结语

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多次诉讼讨论董某与南通XX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见,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是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而董某与建筑公司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性、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与董某就其从事的工作达成新的承包协议或变更过原承包协议的内容,因此仲裁委认定董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见,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注重细节,综合考虑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最终通过调解结案,解决了双方的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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