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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签了安置协议,征收部门赖账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3-04-11

辽宁宋先生等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说好的产权置换进行安置,多年过去征收方仍然履行不了。宋先生和家人多次去有关部门讨说法却无果,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案件终于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律师协助起诉当地管委会履行协议后,经法院调解,管委会按照协议履行安置职责,宋先生等人拿到了安置房,现已签约交付。


案件:安置协议签订多年,却无人问津

辽宁宋先生的房屋土地在2011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当年,宋先生响应政策,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两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还迁安置房。不料多年过去了,宋先生的房屋和土地早已被占用建起办公大楼,协议约定的安置房仍然没有交付。

时隔多年,相关单位负责人换了几茬,宋先生多次去寻说法却无果,无奈决定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律师表示,签订拆迁协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已签订协议是否有效也是本案的焦点。征收方必须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责,必须坚持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或曰“信赖保护原则”。在履行协议约定义务这一基本法律原则上,征收双方应适用同等的标准,而没有双重标准存在的正当性。


十年不履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查清事实后,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协助委托人宋先生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判决当地管理委员会履行安置职责。

在庭审中,被告提交答辩状认为时隔多年,已经超过起诉期限。

对此,最高法的相关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8282号】有明确阐述,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诉讼时效的规定。拆迁安置协议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且诉讼时效因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主张权利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在本案中,因为被告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处于持续存在的状态,原告的合法权利一直受到侵害,原告有权对被告一直未履行案涉行政协议的行为随时要求被告履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为三年。并且,期间宋先生多次向被告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此次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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