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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两者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3-04-08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第254号7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第2款明确了让与担保的地位、法律效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当事人通过让与所有权进行担保,构成了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有以下特点:

1、让于担保中,被担保的债权不以已经存在的现实债权为必要,将来变动中的不特定债权也可以成为担保的对象。

2、让与担保中让于担保人将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以卖得价金优先清偿债务。

3、从债权角度而言,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4、其中涉及的流担保条款无效。

从物权角度而言,完成公示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后让与担保又称为买卖型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当事人已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三、后让与担保的特点:

1、后让与担保即买卖型担保,通过买卖型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约定构成后让与担保。

2、后让与担保即买卖性担保区别于让与担保,在于后让与担保并未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担保已经进行登记或者交付。

3、后让与担保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让与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

4、该买卖合同从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买卖合同只能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出请求,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债权人可以主张进行拍卖,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

5、后让与担保中以清算型方式实现,让与担保权人将标的物予以公正估价,标的物估价如果超过了担保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的价款应交还给让与担保设定人,标的物所有权由让与担保人取得。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德日等国经过判例、学说所形成的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此种非典型的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担保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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