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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法律制度的渊源
更新时间:2023-04-06

“茅檐低小,溪上青青草”

----辛弃疾

受历史文化的熏陶,“家”的概念在人们心中占有重要地位。使人民生有所居,老有所养也一直是我国政府不懈的追求目标。2021年疫情之下,部分地区经济发展受到重击,尤其在近二十年中国的离婚率飙升的背景情况下,家破人无居的情况也有发生。在诸多因素的调和之下,《民法典》居住权正式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通过当事人对特定居住权人意定居住权并进行登记的方式设立。从制度层面来讲,居住权的设立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积极的助了一把力。居住权一经登记则可以产生对抗所有权的效力,在离婚关系中一方住房有困难,另一方住房宽裕的,就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来为困难一房提供住房帮助。当今时代人口老龄化基数与日俱增,老年人的居住问题成了社会难以保障的空白点,通过为老人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既可以保障年迈父母的生活问题,又有利于提高民族道德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众所周知,罗马法是世界文明最传神的载体。在罗马法时期,居住权带有人役权属性,罗马法的人役权分为用益权、居住权、使用权、奴隶及家畜适用权,反映的是物与人的关系。具体而言是指特定人使用他人物的权利,利用他人所有物的特定人为需役人,以自己的所有物供他人使用的人为供役人。最初的设立目的为保障因无继承权而生活困难的妻子以及解放后虽有自由但生存困难的奴隶拥有一个合法住所的权利,因此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仅为特定人设立居住权,通常以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受罗马法的影响,德国与法国的居住权也带有人役性色彩。法国在继承罗马法居住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人役权定义为居住权、使用权与用益物权,并将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分为法定与意定两种,将保障的范围进一步进行扩大同时更好的发挥了房屋的利用价值。德国的居住权带有强烈的本国色彩,允许居住权人将家庭成员与护理人员带入房屋共同居住,同时改变了以往社会性居住权的特例,在法国《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规定中增加了投资性居住权的内容。这也为各国研究居住权法律内容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方向。

纵观居住权的立法历程不难发现,居住权的设立是我国立法调和各方矛盾并结合社会实际生活的产物,可谓是“历经千难”终得一见。虽然正式立法的时间不长,但对中国法治建设与社会民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居住权对于解决民生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于居住权规定渊源的学习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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