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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天强律师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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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
更新时间:2023-04-06

鲁法案例【2023】157

■平邑法院: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是劳务关系?

平邑某物业公司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平邑某劳务公司。2017年至2021年期间,劳务公司按年度多次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承包劳务公司在某小区的保安业务,并约定了协议期限及按月支付固定承包费。同时,劳务公司自2016年11月起为李某发放工资。后李某与劳务公司发生纠纷,2021年李某向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平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李某与平邑某劳务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对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平邑法院经审理认为,平邑某劳务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用工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李某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主体。李某向劳务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劳务公司向李某发放工资,李某在小区从事的保安工作是劳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劳务公司与李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并提交劳务承包协议予以证实,但该劳务承包协议虽名为承包,实际具备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必备条款,符合劳动用工的形式。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认定,平邑某劳务公司与李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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