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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弟魔”妻子偷偷送40多万给弟弟买房,丈夫能要回钱吗?
更新时间:2023-04-03

“扶弟魔”妻子偷偷送40多万给弟弟买房,丈夫能要回钱吗?

婚后陈先生向杨女士上交了工资卡,家庭财政大权由杨女士把持。婚后的几年,在杨女士的帮助下,陈先生的事业也是愈来愈好,但有一件事却令陈先生感到不满:妻子还有一个亲生弟弟,而这个弟弟游手好闲,无业在家,杨女士因此经常私下给他转钱,少则几千,多则上万。为此,陈先生多次向杨女士表达不满,称转钱应当经过自己同意。前不久,陈先生因工作需要,需要置换更好的汽车时,才发现工资卡内四十余万不翼而飞,一问之下才知道杨女士前些日子偷偷将这笔钱转给弟弟去买房了。听到此,陈先生怒不可遏,明明是自己的银行卡自己的工资,却被妻子无端赠与他人买房,而杨女士却称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陈先生主动上交工资卡给自己,自己当然有权处分,况且转账对象也是亲戚,用途合法。

陈先生现在很苦恼,想咨询此种情况下自己能否拿回转账呢?自己该怎么办呢?


律师答疑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也就是说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两人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一般来说,不论是否上交工资卡,工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生活的范围内都有权处分。只要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处分,就必须获得两人的同意。

像杨女士这样“资助女方弟弟四十余万用于买房”的情形,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决定,在取得一致意见下才可处分。杨女士未经陈先生同意擅自赠与的,该赠与行为应当无效。陈先生可以起诉杨女士的弟弟,让其返还全部资金。


女子给情人花钱后追不回,竟要原配来还钱?

从2019年开始,李先生就和第三者王女士开展起了婚外情。三年间,第三者王女士给李先生转帐45万元,说是给他做生意。但是去年开始,李先生竟失踪了。王女士找不到李先生后,就到原配张女士家里闹。说如果不让李先生出来见她的话,就偿还她45万元,那可是她多年来的积蓄。

张女士说,虽然这几年李先生经常不在家,但是每月还是给家里一万元的生活费。但这些钱说不准是李先生自己挣的还是王女士转给他的,而且李先生的确还是有些存款和股票、理财产品在家里。

张女士想咨询,第三者王女士给李先生的45万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呢?她需要偿还第三者王女士吗?


律师答疑

这45万是否能够构成借款,主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借贷合意以及借款事实有没有实际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第一,是否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文件,相关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以及转账时的备注也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转账的金额是大额款项还是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是否超过出借方的经济能力;

第三,看款项交付方式是否符合常理或者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

第四,出借人是否有催款记录,借款人是否有还款记录。

至于原配张女士是否需要向第三者还钱的问题,因男方举债时原配张女士并不知情,如果第三者不能证明男方每个月转给张女士的生活费资金来源于45万元借款的话,那么这笔借款应该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张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闹离婚丈夫竟偷偷把房子低价卖了,妻子可以要求还房吗?

吴女士和丈夫黄先生近年来关系不是很好,经常吵闹以至于协商离婚事宜。婚后,男方黄先生曾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2022年,黄先生在没有告知妻子的情况下,私自把这套房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莫先生,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吴女士知道这件事以后提出反对,她说这套房至少值150万。她认为,她和黄先生还没有离婚,黄先生无权单独处置这套房产。她想咨询,她可以主张黄先生和莫先生之间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吗?


律师答疑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房,不管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两人的名字还是其中一方的名字,只要双方没有事先进行特殊书面约定,房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说买方莫先生确实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莫先生作为善意第三人是受到保护的,吴女士不能主张追回该房屋。

不过吴女士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如果吴女士和黄先生不离婚,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如果两人离婚,那么黄先生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吴女士也可以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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