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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青年男女交往经常会在节日期间互赠礼物来表达自己的感情,拉近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最后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自然是一段佳话。
但是,如果在这期间,双方因某种原因导致分手,而恋爱期间给予对方财物能否要回呢?
法律上对此是这样认定的:
1、节日期间双方互赠的节日礼物,视为为表达对对方的爱慕之情所进行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分手以后,不能要回的,另外数额为520、1314这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也是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分手后也不可以要回;
2、给予对方转账不是特殊数字,并且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具有借款合意,转账属于借款性质,那么分手以后,可以要回;另外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对方的大宗财物,比如房产、改口费等,在分手以后是可以主张要回的。
以上就是我对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分手后是否能够要回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