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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签劳动合同公司被判赔二倍工资,人事有过错
更新时间:2023-03-27

我们知道,对于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需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如单位拒绝和劳动者签,自第二个月起至一年止,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谁还敢怠慢签合同事宜?然而,本案中未疏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殊不知,代签也是未签的情形之一啊!擅自代签、伪造劳动合同都属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范畴啊!

小刘于2017年8月30日入职甲公司,担任人事一职,工资3200元/月。

高主任于2017年8月4日入职甲公司,工资10000元/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9月1日,在高主任屡次督促下,甲公司同意为高主任办理社保增员,授意小刘代高主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此时小刘刚刚入职第二天,就被委以重任!公司也是心大!

后高主任与甲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高主任加班费4933.33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7890.63元。

甲公司向高主任支付后,向小刘追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这钱应该由小刘负担吗?数额已经超过小刘的年薪了!

小刘辩称,2017年9月1日,恰逢高主任出差,人事主管及副总安排自己签订该合同时,自己出于对甲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拒绝无果时代签了高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盖章确认。如小刘所说,公司的安排,难以违背,才无奈代签。

法院认为

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并非劳动合同纠纷。小刘入职第二天便被甲公司安排从事如此“重任”,作为新人未能拒绝。尽管合同是为了给高主任办理社保手续的需要,但甲公司与高主任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并未因此而免除。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结果系由甲公司自身原因与刘某的行为共同所致。考虑本案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等因素,甲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责任比例为甲公司负担70%,小刘负担30%。

作为劳动者,面对公司安排的不合理、不合法的事项,有权拒绝,并应严词拒绝!待东窗事发时,公司不但不会为自己扛下一切,还会“甩锅”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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