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弱势群体劳动者一般因为受制于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规章,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时一般难以维权,现有劳动法的缺陷也是劳动者维权难的重要因素之一。
案情:张女士一直在甲公司工作,负责车间生产,因为休孕期产假,所以在事先得到甲公司领导的许可下休产假,之后在张女士返岗上班时,甲公司告知张女士已经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张女士休产假没有提交请假单,属于严重旷工,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公司劳动规章的规定,张女士表示不解,因为自己履行了请产假的法定手续,和按照法律规定休产假,所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
解析: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张女士的请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张女士有权请求赔偿,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