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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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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被监视居住
更新时间:2023-03-23

导读:

被监视居住的情况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孕妇等。监视居住期限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要求。监视居住是可以去外地的,但应当申报给执行机关,不能私自外出。

一、

什么情况下被监视居住

  以下情况下被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多久

  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

被监视居住应遵守哪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应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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