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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依法行使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检察院支持起诉
更新时间:2023-03-14

作者:安康胡皓栊律师

前言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根据中消协微信公众号消息,今年协会将围绕该主题针对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和领域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并采取一些列有效措施推动消费提质升级,打造更加安全的消费环境。

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需要制度层面的有力保障,而消费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至关重要,比如对商品、服务的真伪优劣具备一定的辨识力,对涉及消费领域的法律知识、纠纷处理程序有一定的掌握,笔者希望通过今天的案例传递维权知识,共促消费公平。

案情简介:

小林和小雅是在校大学生,2019年12月通过短视频平台了解到,上海某摄影店有19.9元的摄影体验活动,遂报名参加。2019年12月31日,二人与摄影店签订协议并交费1100元。2020年12月20日,拍摄时签订补充协议,支付1588元。同年12月23日,选片时经过店员推荐又增选24000元的套餐,并称在店员的引导下,通过多个网贷平台借款支付摄影费。截至12月23日,小林、小雅累计付款20788元,剩余5900元未付。当晚,小林微信联系店员提出价格过高,请求删减照片遭拒,后提出解除合同无果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该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主要认为,摄影店与小林、小雅签订协议并按照二人特定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劳力提供化妆、拍摄等相应工作,收取约定的报酬,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案涉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小林、小雅作为定作人,对案涉系列协议享有任意解除权,并且二人已于2020年12月26日向摄影店明确提出解除协议,虽然摄影店辩称已完成精修照片等部分后期工作,但没有证据证明完成时间是在小林、小雅提出解除协议前。最终,在综合案涉的五份协议的履行情况、摄影店付出的劳动及小林、小雅的解除的时间节点等因素后,判决摄影店返还18600元。

问题分析:

一、本案消费者小林、小雅为什么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合同权利,也会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约束力是促成交易的有力保障,亦是实现合同功能的重要基石。本案消费者小林、小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摄影店签订案涉五份协议属于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也予以确认,但为何在该二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后,法院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理由是,小林、小雅与摄影店签订的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向定做人交付工作成果,收取定做人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小林、小雅是定作人,摄影店是承揽人。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复制合同等,广泛的适用于印刷、洗染、测绘、鉴定、拍摄等领域。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小林、小雅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二、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程序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虽然法律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需要承担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首先,解除合同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前,因为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该工作成果几乎无法通过转售第三人来实现其交换价值,如果承揽人已依约完成工作,定作人应当接受该工作成果,而不能再行使解除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所以,定作人解除合同还应当向承揽人发送解除通知。

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五份合同中的四份符合解除条件,故支持了小林、小雅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并不能否认承揽人依约获利的正当性。当承揽合同生效后,承揽人按照约定开始承揽工作,会付出劳动或投入资金,如果合同解除,必然会造成其经济损失,该损失以及已完成部分的工作报酬应当由定作人承担。因此,法院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节点等因素,对摄影店的工作成果和合同解除后的损失作出认定。

三、检察院为什么要支持小林、小雅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中支持起诉的重要依据,亦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的法律保障。

检察院主要认为,本案小林、小雅系外地来沪大学生,与摄影店不具备同等的商业谈判能力,摄影店以低价、高折扣的广告吸引二人到店消费,后诱导其购买高价套餐,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告知和说明,也未在小林、小雅支付绝大部分合同价款后及时交付精修照片、相册等产品,违背诚信原则。经调查,截至起诉时该摄影店已被投诉至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四十余次,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弱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法支持起诉。

结语:

我们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收服务时需要谨慎,特别是在订立商品价格较高或服务周期较长的合同前,有必要通过不同渠道对交易对象进行了解。同时,也要警惕低价消费陷阱和虚假宣传广告,面对消费过程中商家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这样不仅能保护您的消费权益,也能助力良好消费环境的营造。安康李健律师团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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