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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
更新时间:2023-03-08

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当从何时起算,在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在这里,仅介绍广东地区的实践观点供参考,对于其他省市的建议在遇到问题时及时查询当地的规定或相关判例,以免给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


前文已经提到,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其时效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殊时效的规定,而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规定,即不是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而是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或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后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才应当知晓权利被侵害,故时效应从此时起算。


又因为工资是按月支付,所以广东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有的读者可能对此还不太明了,举例来说明:张三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张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张三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张三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仲裁,其可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期限为2015年1月29日之后,鉴于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于2015年9月30日,因此张三仅有权主张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9月30日之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至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8日的部分已经超过一年时效了。这里也可看出,在实践中,其实是精确到按日计算的。


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废止,但实务中仍采用该观点)15.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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