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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五亿余元的期货交易领域非法经营罪案件取得显著辩护效果
更新时间:2023-03-05

前言

近日,马立喜律师代理的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取得显著辩护效果,本案系期货交易领域犯罪的一类典型案件。起诉书指控非法经营数额5.6亿余元,孙某某个人非法所得1500余万元。最终,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指控的违法所得1500余万元未被认定,罚金40万元。判决作出后再有两个多月,孙某某就将重获人身自由。

案情简介

孙某某系北京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起诉书指控该公司以许诺“实盘考核通过即可成为公司正式员工”等条件为诱饵,引诱应聘人员以学员身份在境外某金融平台上入金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以此获取金融平台手续费佣金,该金融平台客户入金合计84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6亿余元,孙某某接受该金融平台返款1500余万元。

部分争点问题

办案过程中,律师就本案所涉专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就案件争点问题进行了反复推敲,厘清了案件事实,确定无罪辩护且不放弃量刑辩护的思路。

无罪辩护:本案涉及金融平台及孙某某的具体行为是否属于期货“交易”行为、2022年8月1日生效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所规制的推介和招揽等行为,是否处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中“相关活动”的涵射范围、代理境外金融平台并招揽他人通过此平台于境外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制的对象等等。律师依法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论证。

量刑辩护:本案即使认定孙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应认定为从犯,且不宜将平台返款认定为违法所得,结合孙某某将返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个人并未获益,在罚金上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孙某某虽未被判处无罪,但法院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及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认定孙某某等人的“违法所得因指控证据不足,本案暂不作处理”,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40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罚金数额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本案起诉书指控孙某某1500余万元的违法所得并未被判决认定,基于此,孙某某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返还1500万余元违法所得及1500余万元以上罚金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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