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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不接受讼诉文书的当事人可以公告送达
更新时间:2009-05-27

【案情】
2008年7月,何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准予其与丈夫张某离婚。张某知道何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就独自外出打工。人民法院受理后,虽能电话联系到张某本人,但张某却拒绝告诉法院其所在地,法院无法用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等方式向张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因此,此案诉讼曾长时间搁置。笔者曾建议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但主审法官认为,张某并非下落不明,不能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分析】
由于大多数公告送达的对象是下落不明的人,多数法官产生了"只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错误概念,并因此忽略了《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该条的内容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显然,依据该条规定,对待张某这样恶意不接受讼诉文书的当事人是可以公告送达。
【结果】
主审法官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诉讼得以正常进行。
【律师建议】
像张某这样恶意不接受讼诉文书的人虽然是少数,但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故律师建议人民法院对这部分人采用公告送达,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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