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微信、支付宝账户申请书
申请人: XXX
被申请人: XXX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和支付宝账号。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X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贵院经过审理, 于20XX年X月作出( 2020)川1XXX 号民初《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被申请人应于 2020 年 8 月 16日前向申请人返还借款及利息216508元。 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后因被告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故意拖欠,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名下财产的申请,贵院也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川1525执XXX号的执行决定,但由于被告自己名下的财产,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出除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外增加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的请求,以促使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请予支持。
此 致
宜宾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