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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17

一、工资支付

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二、支付日期

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日期由企业和劳动者约定。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三、特别规定

企业应当书面记载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实发数额、依法扣除项目、支付时间、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留。

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要提供给劳动者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四、支付记录

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工作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每月预付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后分批支付工资的,每月预付工资,每半年结算一次并付清,次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死亡的,企业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五、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60号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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