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10问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因为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尤其是考虑到原告并非次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通常较为复杂。本文就此提十问、作十答,供读者参考。
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要符合什么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如何列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债权人列为原告,次债务人列为被告,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3.债务人是否必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主债务、次债务事实清楚、没有争议,可以不需要债务人参加诉讼。
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以持有确认主债务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前提?
代位权的行使不以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且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获偿为前提。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即可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5.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又在同一法院起诉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如何处理?
如代位权诉讼符合起诉条件,且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则应当立案受理,否则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6.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以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没有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即可认定“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般是指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7.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难点何在?
难点在于对次债务的举证。代位权制度作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受损,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的审查应当审慎和严格。因此,就债务人对第三人是否享有债权,债权人负有证明责任,如真伪不明,应由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8.债权人对次债务的举证需达到何种程度?
债权人需证明次债务确实存在,债务金额确定,且已经到期。
9.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有何区别?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虽然也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但是其中之一必然为保险关系,债权人必然是保险人。另外,保险人代位求偿以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为前提。
10.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与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有何区别?
两者都需要债权人代位行权,但是前者包含的是两个债权债务关系,而后者包含的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和一个物权关系,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实际是债务人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