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做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所以,在受伤程度较重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依职权进行伤情鉴定,但是受伤程度介于轻微伤和轻伤之间的,需要法医专业的判断,在公安机关未依职权进行的情况下,被侵害人可以要求做伤残鉴定,鉴定为轻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