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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律师
山西-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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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光张晋琴律师为提升当地营商环境持续发力
更新时间:2023-01-15

点滴抓起,服务大局

律师为提升当地营商环境持续发力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12日7时许,北京XX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承包的山西XX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由湖北省黄冈市XX窑炉有限责任公司分包的干熄焦工程施工中砌体坍塌,造成付XX、马XX二人死亡,虞X、周X、徐X腰、汪X旭、余X保、余X波六人受轻重伤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孝义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应急管理、公安、卫体、消防、梧桐镇等部门组成的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善后工作。

办理结果

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组成律师团队参与其中,在协调中发挥了“把控”作用,确实兼顾到了企业主、投资商、总包商、分包商、劳动用工各方面的利益,并所有的赔偿工作全部提前结束,在律师见证下赔偿款足额打入受害人账户。在整个司法调解与法理协调过程中,受害方没有上访,企业主比较满意,一切依法,事件圆满处理完毕。涉案的管理人员被依法取保候审,及时重返工作岗位,全心全意投入到安全生产当中,确保了项目及时投产达效。同时,让投资商真正感受到“孝义是一片热土”、“孝义法律有保障”、“孝义政府有诚信”。

案件评析

律师具体做法:

(一)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控好法律咨询关。始终坚持咨询就是定位,咨询就是方向,方向决定出路和成败的服务理念。

1.孝义是全国百强县市,经济发展快速超前,而与之不相匹配的是本地社会法律事务多,律所和执业律师少,尤其是针对突发性事件的涉法问题,从各级领导到相关企业把控艰难。在本案中,事件主体山西XX公司属全省百强企业,社会影响面较大,关注度较高,律所不可避免会遇到投资商、总包商、承包商、包工头、死伤者家属来到律所咨询各方面的法律集中问题的情况。面对不同的当事人和利益主体,本所律师团队坚持树立大局意识,兼顾各方面利益,尽可能从法律层面化解矛盾,避免上访。

2.事故发生后的第3天,承包商湖北省黄冈市XX窑炉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副总和三名工作人员来到本所咨询“承包商负责人被孝义警方刑拘是否合法?”、“北京XX公司是否有责任?”、“被刑拘的副总会判几年?”、“能否取保?”、“赔偿标准?”等问题。本所律师面对“大是大非”,建议咨询者要充分理解孝义当地通用的“行孝仗义、包容大气”的办事原则,要勇于担当,要高姿态对待死伤者亲属,务必尽最大能力赔偿。针对非常关注的适用法律问题上,尊重事实,坚持原则,严格把控。本案中若适用工伤标准,赔偿金会高,适用普通人身损害标准,赔偿金会低,对此,值班律师没有迎合咨询者心理,而是一针见血、斩钉截铁建议适用工伤赔偿标准,绝不能投机取巧。

3.关于北京XX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副总经理张X元和湖北省黄冈市XX窑炉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总经理周X刚被孝义警方拘留涉嫌罪名问题,值班律师明确答复咨询者或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不应怀疑孝义警方的刑事拘留。只有积极处理善后,才能取得谅解;只有勇于承担主体责任,全力配合政府维稳,才能争取取保候审,并且取保希望很大,也要相信吕梁政府、孝义政府和司法机关会深入调查,厘清责任,秉公执法,并依法保护投资商利益。

4.事故发生后的第4天和第5天,死者、伤者两波亲属代表来到本所咨询能否适用工伤标准赔偿问题。张晋琴律师在充分了解、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分析认为,根据受伤职工汪X旭、虞X提供的《XX窑炉公司职工工资表》、《XX窑炉公司职工考勤表》等,属于劳务派遣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等的规定,我国认可并推行劳务派遣制度,明确劳务派遣属于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劳务派遣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职工有单位发放的工作服、上岗牌;所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并完成了单位指定的大部分任务;用人单位通过签到对职工进行考勤管理;且双方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虽为《劳务合同》,题目未体现“劳动”字样,但内容属于劳动合同性质,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来主张诉求。针对咨询者要求引用湖北省赔偿标准高的诉求,值班律师凭多年来掌握的政策法律直截了当回复咨询者“肯定不能引用湖北省赔偿标准,建议再咨询别的律师”。该说法尽管咨询者当时很不满意,但作为律师绝不会迎合咨询者和误导咨询者,否则后患无穷,无法收场。

(二)正式代理案件后,严谨细致,处理得当,大胆探索,必要时可以突破固有模式。

1.代理劳动者弱势群体,最为关键的是要用充分的证据说服用人单位。双方形成用工伤标准赔偿的意见后,伤残鉴定又遇到了困难,因为工伤鉴定属于指定机构的职权,且根据工伤鉴定规范,需出院六个月后才能评残。该法律规定已成为“调解障碍”,已影响到调解程序不能正常进行。

2.为高效快捷处理本案,尽力减少社会影响,本所大胆探索,勇于突破,致公函山西省孝义司法鉴定中心,请求引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标准依法对汪X旭、虞X的致残程度作出“初步鉴定意见”。依据鉴定结论,律师计算出赔偿标准,最终促成合法调解。

典型意义

改善和提升营商环境,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职责,也是律师队伍的努力方向。本所积极响应上级号召,点滴抓起,在服务经济建设上追求极致,在优化营商环境个案中追求完美。在“大是大非”面前,律师参与重特大事故、突发性事件,咨询环节要高度重视。在处理“大宗地产买卖、房屋买卖”案件中,我们不轻易启动确认无效程序,尽量促进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尽量避免和防止连环诉讼案发生。律师不仅要完成好咨询代理工作,更主要的是要以潜移默化、依法依规、合理处置、日益渗透的方式助力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开发商、投资商利益,实现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处置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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