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包括五个险种,许晓燕律师作为律师接触到最多的是工伤保险纠纷,而养老保险因为要到退休后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大家都知道这个险种的重要性,是今后退休生活的基本保障,但如果职工因意外事故死亡,是不是养老保险就白交了?遗属可以领取哪些款项?发放标准是什么?本文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下这个问题。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根据现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丧葬费
经小律电话咨询,目前太仓地区仍沿用2012年《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中的标准,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三、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自2012年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从上文可以看出,缴纳社保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固定的,一般为6000+16000,即22000元。最终领取金额的差额部分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不同人员留存的个人余额不同, 导致遗属领取的最终死亡待遇也不尽一致。
附苏人社发[2012]102号《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