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与陈某在一家饭店吃饭并饮酒。饭后,经王某要求,陈某驾驶由王某提供的悬挂伪造车牌的小车载着王某行驶,途经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74mg/100ml。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陈某饮酒后,仍要求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已被判处刑罚,王某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对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重点提醒:“个别司机认为只要自己饮酒不开车,把车交给其他饮酒的人开,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种认识是错误的。”牢记“三不要”:不要向饮酒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饮酒人员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