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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莉律师
北京-北京
从业9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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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中代书遗嘱纠纷?
更新时间:2022-12-28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陈某某、姚某某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生育二子女,即陈某2与陈某1,陈某某于2001年5月5日去世,姚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去世。陈某某、姚某某的父母均早于其二人去世。

1998年,姚某某作为购买人与北京XX厂作为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姚某某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当年诉争房屋登记为姚某某所有。一审中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系姚某某、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姚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在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协助下,在诉争房屋里立下代书遗嘱有效,表示诉争房屋中属于姚某某的份额及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招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法定孳息中属于姚某某的份额,由陈某2全部继承。陈某1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

之后陈某2委托北京公也律师事务所郭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郭律师经过询问案件经过,搜集证据,整理案件事实,为陈某2制定完善的诉讼方案和法律的适用,向法院提交相应答辩意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分析:

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涉案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对此双方存在争议,陈某1一方认为涉案代书遗嘱应属无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遗嘱的制作程序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遗嘱形式和内容均合乎法律规定。在一审过程中,相关人员亦出庭说明了涉案遗嘱的有关制作过程,一审法院均进行了详尽的询问和审查,在上述审查的基础上,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遗嘱有效,处理正确,据此对遗产作出的相应分割,亦均合法有据。在二审院审理中,陈某1又申请对姚某某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在一审审理中,陈某1对于姚某某的签字亦不认可,一审法院对于包括姚某某签字在内的涉及代书遗嘱效力的有关细节问题均进行了详细审查,已经足以认定涉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并无再行启动签字鉴定程序的必要。

法院判决:

陈某1提交的《遗嘱》、《代书遗嘱见证书》、立遗嘱的现场录像等证据及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充分证明该《遗嘱》系2019年6月25日王某、张某在场见证,由王某书写,经立遗嘱人姚某某确认后,姚某某、王某、张某分别在该《遗嘱》上签名。该《遗嘱》形式合法,立遗嘱人在立该《遗嘱》时意识清楚,表达清晰,一审法院确认该《遗嘱》的效力。诉争房屋系陈某某、姚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去世后,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份额应由姚某某、陈某2、陈某1作为继承人进行继承,姚某某去世后,根据其所立《遗嘱》,其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份额应由陈某2继承。

综上所述,陈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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