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应依法清算后注销。清算即是核查公司财产,清理公司债务,清算的过程是否能公正、公开,事关债权人的利益的实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了清算组应该通知债权人,并未规定未通知的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在此基础上对清算过程中通知的内容、通知的形式以及未通知的后果进行了规定。
通知的内容:“公司解散清算的事宜”,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公司决定解散的事实、债权申报时间、债权申报的联系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申报的期间应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能书面送达通知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不应少于。
通知的方式:对于已知债权人,应该是书面直接通知。不能在明知有债权人的情况下,仅采取公告的形式。公告的方式,至少是公司注册地省级报纸上刊登,如营业地域范围涉及全国,则应在全国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未按规定通知的责任:清算组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