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光伟律师
贵州
从业11年 主任律师
44
好评人数
22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公司”关门“应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2-12-22

公司是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因经营期限满、决议解散或其他事由,不再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是无债一身轻,也可能是债务缠身。对于前者,公司不存在债务,也就不存在对外应该承担的责任,关门就很简单。对于后者,在公司存在债务的情况下,能不能避开债权人,“门一关”就躲过了债务?

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甲公司有两名股东,各持股70%、30%。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向丙公司租赁办公楼,欠租金4000万元。丙公司提起诉讼并在2010年经法院执行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2022年3月,甲公司注销。在企业信用公司系统就注销进行了公告,两股东为清算组成员。办理注销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交了清算报告,载明公司无债权债务。丙公司后对两股东提起诉讼,认为未经清算、提交虚假清算报告,要求对甲公司欠付的租金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该不该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股东是可能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时候的赔偿责任已经不再以股东的注册资本为限。比如前述持股30%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才150万元,却可能要承担4000万元的债务。

事实上,根据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时,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未及时清算,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谁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呢?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判断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李光伟律师
您可以咨询李光伟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210 人 | 贵州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