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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逃税罪怎么判刑
更新时间:2022-12-18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逃税罪定罪处罚。

一、偷税罪与逃税罪

本罪是于2009年2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之前,1997年《刑法》在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即“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按照“偷税罪”定罪处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本修正案对“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即为现在《刑法》中的第二百零一条,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按照逃税罪定罪处罚。

二、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1997年《刑法》对偷税罪规定的入刑标准低、认定复杂,在执行中执法主体也较为混乱,经济侦查部门和税务部门工作交叉,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在充分论证之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进行了重大调整,即成为今天的逃税罪。那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三)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形,实践中一定要区分,即在因疏忽而没有申报的,也即漏税行为不应当按照本罪定罪处罚。逃税罪打击的是逃避税收的行为,而非漏税行为,实践中应当予以区分。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条件,即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行为人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立案追究:(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但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则不按照本罪定罪处罚。比如此前备受关注的范冰冰逃税案件,其依法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后,未予刑事立案追究,只是给予了行政处罚。但是,根据规定,如果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的,即便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也会判刑,也按照本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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