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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2-12-13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不起诉决定的

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查阅案卷,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检察官参考、并采纳:

一、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律师不持异议。

二、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为主犯,犯罪嫌疑人周某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周某出借自己一张银行卡给犯罪嫌疑人陈某转账,所有转来的钱都是由犯罪嫌疑人陈某操作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多次想终止出借银行卡,因害怕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吸毒人员和碍于同学陈某某(本案犯罪嫌疑人)的面子,按照犯罪嫌疑人陈某指示转出自己卡上的钱;故犯罪嫌疑人周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周某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协助抓捕同案犯陈某某,具有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故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周某2022年1月18日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软件工程师资格证,案发时系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其是初犯、偶犯,主动退赃退赔11800元,并认罪认罚,愿意痛改前非,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周某涉案金额为未达到10万元,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周昭生具有自首和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退赔共11800元,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律师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周某作不起诉决定,以上意见请检察官参考、并采纳。谢谢。

辩护人:罗小云律师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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