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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房屋约定归一方后对方主张未看清协议不愿履行纠纷
更新时间:2022-12-07

原告诉称

原告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陈女士所有,房屋贷款由陈女士偿还,待还清贷款后由金先生无条件协助陈女士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登记至陈女士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金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金先生于2003年9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2019年11月4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我所有。为避免日后纷争,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金先生辩称,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离婚时,因为我在外欠了30万元债务,家里说可以帮我还钱,但要求离婚,我就同意了,签订离婚协议时我没看就签字了,所以我不同意。


法院查明

陈女士与金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9月8日登记结婚,后于2019年11月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关于房屋,约定如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通州区一号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因其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房屋产权证抵押到另一人手中,获取人民币30万且未用于生活所需开销。后经与女方家借款后偿还所欠债务,把房屋产权证赎回,故男方自愿放弃其所属房屋产权部分。另此房屋还剩余18万元银行抵押贷款,离婚后贷款由女方支付,待其归还房屋所欠银行贷款后,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由女方负责。

2010年10月11日,金先生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H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84946元,首付款254946元,公积金贷款23万元。2015年7月21日,该房屋登记至金先生名下。

双方离婚后,一号房屋由陈女士负责偿还房屋贷款。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女士于2021年6月11日还清了银行贷款,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其出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全部贷款证明。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归原告陈女士所有,被告金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陈女士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陈女士名下。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一号房屋系陈女士、金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权进行处理。双方在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原告陈女士所有,该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金先生以未仔细阅读离婚协议为由,不同意该房屋归陈女士所有,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应当被撤销的法定事由,故对其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现陈女士要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另外,陈女士已还清一号房屋的银行贷款,被告金先生应当依照《离婚协议》约定,配合陈女士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陈女士名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陈女士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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