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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燕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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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最终处理结果
更新时间:2022-12-01
当事人提起再审后,人民法院审理后的最终处理结果,包括如下情况:

第一,再审后,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二,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第三,再审后,如果确认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因审判程序上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并依法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决、裁定。

第四,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违反法定程序,应分别处理:

(1)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现原一审程序中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应当通知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然后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作出裁判。原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应当注意,如果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五,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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