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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11-29

  众所周知,建立一段良性的亲密关系,需要长期学习,并不断地实践修炼,婚姻更是如此。

  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补充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在性质上分两种:

  离婚补充协议的补充性协议,是在不改变原协议内容前提下,补充新内容,具体又分两种:

  一是指对原离婚协议中某些内容未明确、未完善的内容,进行新的明确和完善;

  二是对原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的内容进行新的约定,与原协议内容无关。所谓离婚补充协议变更性协议,是指对原协议约定内容以补充协议方式进行变更,改变原协议内容,从而形成新的协议内容。

  对于离婚协议的效力,以离婚登记为准(即登记备案协议),而对于未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效力问题,由于补充协议未登记备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如果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在离婚登记时已解除,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般不涉及身份关系(即使有所涉及也为无效,需以登记为准,不由当事人约定),仅为财产安排及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后,就离婚协议达成的补充协议,只要符合规定,即受法律保护,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协议内容与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的不同,其效力也有所差别。

  对于完善性补充协议效力问题。仅对备案离婚协议中某些内容进行明确、完善,并不改变原协议内容的补充协议,由于此类补充协议是为了更好落实备案离婚协议,内容上不改变备案离婚协议。

  因此,效力上与备案离婚协议一致,一定条件下还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在证明责任上,只要未能举证证明在订立补充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当予以支持按补充协议内容履行,无需提供其它证据印证。

  对于增加性补充协议效力问题。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备案离婚协议的内容无关,此类协议通常是因为备案离婚协议应该约定但遗漏的事项,其后进行添加,但仍然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是分割的时间为离婚协议已经登记备案、夫妻已经离婚之后发生。此类协议效力上较备案离婚协议要弱,一般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在证明责任上,只要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应当予以支持,其证明标准与备案离婚协议书一致。

  对改变备案协议内容的补充协议效力问题。此类协议的有效性最为复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仅对协议双方而言,并不针对第三方,若离婚协议或其补充协议有损于第三方利益的,第三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

  任何夫妻在婚姻中都会产生矛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将决定他们今后的婚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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