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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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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一较大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2-11-13

法律规定:

较大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应当从有利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关涉国家安全、重大经济活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四、《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告和督办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大要案件工作的通知》

川高法(2005)90号

二、(一)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范围,包括:

1.原副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

2.贪污、受贿数额巨大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3.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4.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关注的敏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5.中央领导、省委领导、最高法院、省法院领导批示的重大案件;

6.“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重大案件;

7.其他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件。


相关案例:

某某公司走私废物案

【裁判规则】

有较大影响重大案件是认定重大立功的情形之一。较大社会影响应当从有利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关涉国家安全、重大经济活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案件。那种单纯因为案件类型新颖或者被告人身份特殊或案件内容能迎合社会民众猎奇心理而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能认定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法院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能否作为评判案件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标准,从而认定为重大立功?

可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被告人所犯罪行本身的角度,另一是被告人身份、地位等社会影响的角度。前者主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比如手段凶残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社会危害的范围、程度等,后者主要考虑被告人职位、身份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相对而言,后者比较容易把握,比如,被告人检举揭发某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职位、地位比较高,或者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犯罪被查证属实,基于被检举揭发人的职位、地位或身份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较大影响,可认定为重大案件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此情形多表现为职务(经济)犯罪案件。而对于前者如何认定较难把握。因为,考量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不仅要考量其犯罪手段是否凶残、后果是否十分严重,还要综合考量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而考量社会影响的因素往往是社情民意。

对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首先,准确理解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含义。有较大社会影响被纳入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用语,应有别于一般社会意义上的社会影响。司法解释中的较大社会影响应当从有利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理解。较大影响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关涉国家安全、重大经济活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案件。那种单纯因为案件类型新颖或者被告人身份特殊或案件内容能迎合社会民众猎奇心理而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能认定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其次,不能单凭媒体、网络报道程度、范围、数量等认定案件是否有较大社会影响。在信息化的今天,媒体、网络对案件的报道已成为常态。实践中,通过媒体、网络炒作对案件审理施加影响或压力情形愈发增加,滥用媒体、网络炒作的案件更不能认定为较大社会影响。

再次是如果被检举揭发的案件因涉及国家安全、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经有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或限制报道等原因客观上没有为社会公众关注,但只要对国家、社会有利,仍应认定为有较大社会影响。

《人民司法案例》 2013.14

黄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三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胡某某到案后,向多地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多起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目前已有多起案件被侦破,胡某某构成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胡某某检举揭发侦破的多起案件均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本省及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辩护人提出的胡某某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先后向全国各地机关提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假药线索30起,受理线索20起,立案侦查19起,共侦破案件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余人。其中有两起案件“李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和“张某涉嫌销售假药案”均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亦均被某某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应认定胡某某有重大立功情节。经查询在全国判例中举报案件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的,有些被举报的犯罪嫌疑人虽然未实际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由于影响重大,基本都被认定为重大立功。结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中“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减轻处罚。

【 法院认为】

关于上诉人胡某某检举揭发多起他人犯罪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本案中,胡某某到案后,向多地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多起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销售假药犯罪行为,各地公安机关据此侦破案件1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其中胡某某举报的李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张某涉嫌销售假药案被山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相关宣传报道文章在检察日报、人民网、正义网、新浪网、网易网、搜狐网等全国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或转载,影响范围较大;所举报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具有辐射范围广、销量大的特点,关涉社会不特定公众健康和财产利益;胡某某检举揭发多起他人涉食品药品犯罪行为,对提高破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值得肯定和褒扬,符合刑法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因此综合评价,可以认定胡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构成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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