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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黄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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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1、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主张违约金时,可以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

2、定金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

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

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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