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条文中有“但书”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自由约定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提示我们在制定公司章程时更需要注意。比如,公司是由股东组成,那么在股东死亡后,是否允许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通常情形下,从“人合”的角度思考,都不愿意有“不确定的人“加入公司,此时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就应该注意条款的设定。
一、分区红利及新增资本优先认缴(原则按实缴出资比例,约定例外)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召开股东会时间(原则为15日前,约定例外)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表决权(原则按出资比例,约定例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东资格继承(原则可以,约定例外)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利润分配(原则按持股比例,约定例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以上“但书”规定可以自由约定的情形,提醒我们在起草股东之间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