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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量刑依据
更新时间:2022-10-28

导读:诈骗罪的立案量刑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诈骗罪的立案量刑依据

  诈骗罪的立案量刑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律师提醒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因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量,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界限清晰,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致使原本无交叉或重合关系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原本无关联的两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关联性。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成立想象竞合关系。

  三、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主要是前者的客体是社会主体市场经济秩序,后者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前者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后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前者的行为方式是销售伪劣产品,后者的行为方式是诈骗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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