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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律师
吉林省-松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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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选任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22-10-26

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只有符合一定的企业资信能力、管理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的公司,才能获取相应的建筑工程资质。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民法典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企业的情况比较普遍,甚至有不少实际施工人系个体建筑队、包工头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不符合建筑施工最基本的要求,由此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丧失保障,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也将使建筑市场秩序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因此,确立建筑工程承包、转包及分包对象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选任义务并明确选任过失及责任非常有必要。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违法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王某施工,违背了其作为有资质企业的注意义务。雇主王某疏于管理,导致李某施工时重伤,亦未尽到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承包人和雇主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具有客观上的同一性,共同成为导致李某受伤的原因,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和雇主应当依法连带承担85%的赔偿责任。同时,鉴于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注意安全不慎跌落,是本起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其作为成年人及专业工作人员,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遂酌情确认施工人承担15%的责任。

  综上,对于本案工程违法分包中李某受伤的责任划分,一方面考虑到受害人本身的过错;另一方面,由两个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选任义务,发挥了填补损害、保护弱者权益、合理分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对维护公民权益具有杠杆作用,保障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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