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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登记离婚可在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更新时间:2022-10-25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实施方案》,在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省内通办”服务,自2022 年 9 月1日起,江苏省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时,管辖范围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根据《实施方案》,9月1日起,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的,须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江苏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涉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暂不实行省内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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