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2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合同,劳动者应该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的是"应当"订立,也就是说只要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的、没有不胜任岗位或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此时即使合同到期了,也应视为双方仍保留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就相当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需要注明的一点是,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应从2008年1月1日也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