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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和衡律师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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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付款方式起争议,究竟谁是违约方?分歧较大
更新时间:2022-10-22


甲急用钱,与乙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名下房屋,成交价为100万元,乙于签订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于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剩余房款95万元。如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违约方需向另一方支付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损失超出违约金总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合同未就95万元的支付方式作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先后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甲方按约将案涉房屋交付乙方实际居住。



后,双方就购房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聊天记录显示,乙方担心甲将款项挪作他用,要求付款流程为首先归还房贷和二次抵押办完公证后支付尾款,并表示预约银行,甲方表示按你说的办,但并未前往,后甲要求乙将购房款支付至银行卡账户,乙未同意;后双方就购房款支付方式多次协商,但未达成新的一致意见。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后60日内付款日截止,乙未支付剩余房款95万元,甲告知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1、双方就履行方式的磋商行为能否认定双方已经就合同重要条款达成实质性变更,

2、违约方为甲?乙?




分歧较大的合议:

意见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款项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乙于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期限到期前,明确提出要以购房款直接清偿甲的银行贷款,而甲并未提出异议,且与乙及中介约定了前往银行的时间,其亦明确认可以购房款清偿银行贷款,以涤除抵押权的履行方式。可以认定双方对以购房款直接清偿甲银行贷款以涤除抵押权的履行方式达成了合意。在案涉房屋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该种约定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合同目的的实现,抵押权涤除亦为合同后续履行的前提基础,故双方就95万元首付款的支付方式,达成了新的约定,应作为双方合同的补充。



而甲并未按约前往银行,在事后单方提出支付方式为直接接将款项汇入其账户。甲单方面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出任何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乙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甲的行为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应承扭相应的违约责任。



意见二,案涉合同未就95万元款项的支付方式作具体实质的约定,也并未达成新的合意。双方就付款方式曾多次协商,虽然双方以预约银行的形式达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合意,但当天双方并未按此约定实际履行,后甲明确要求将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其卡上,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在合同就付款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双方并未就此达成最终的合意。

同时,如甲在收取房款后未能涤除抵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可通过依法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的方式救济。如乙仅以推测甲在收取购房款后有可能不用于还贷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拒绝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期限支付款项,无相应法律依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意见一为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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