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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已过,还有什么救济渠道
吴合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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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
合伙人律师
从业17年

一、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已过,还有什么救济渠道

  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已过,还有申请再审这一救济渠道。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有哪些

  对执行异议有如下几种处理结果:

  1.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找法网提醒,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3.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三、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即执行法院管辖。在适用上述原则确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最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是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确定的。

  2.在执行竞合的情况下,多个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均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向最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提起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有可能在多个生效判决中承担债务,因此可能系多个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可能被多次查封,在多次查封时,应以首先对争议执行标的物采取措施的法院为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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